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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借来或租来的車去借款不還,是诈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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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dmin
時間:
2024-1-25 16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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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借来或租来的車去借款不還,是诈骗?
张某打德律風给罗某說,本身有一辆特斯拉,以此作為質押物向罗某借錢周轉,現實上张某没有這辆車,张某来到某汽車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特斯拉,以後,张某捏造了汽車行驶證向罗某告貸10万元,後续用来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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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费浪费,到期没法了偿。請問:张某可否组成欺骗罪?若是可以受哄人是谁?受害人有事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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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首,张某有捏造行驶證的举動,也就是有讹诈举動,其次,罗某作為受哄人,向张某交付了10万元,罗某是成年人,有彻底的熟悉能力,且意志上彻底自由,也是基于张某的讹诈举動而陷于毛病熟悉,做出了自動處罚了10万元告貸的举動,两邊之間有因果瓜葛。最後,张某借到錢後,用来大吃大喝,浪费掉了,是以,张某後续的浪费的举動就具有了主觀上以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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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法占据這借来的10万元為目標。此時,便可以認定张某组成欺骗罪。
可是,仅仅以坑骗举動、受哄人處罚財富、不法占据為目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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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三個要件来界說欺骗罪是不严谨的,還要详细阐發受哄人是不是有財富丧失?丧失又是几多?
咱们晓得,欺骗罪必定要有侵害成果,若是没有侵害成果就不是欺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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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租赁公司是否是受哄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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